RAND條件 防標準專利獅子大開口
要求收取合理無歧視之權利金很容易,真正困難的部分是決定其金額。在2013年,美國有兩個法院肩負起這項艱難任務。雖然兩個法院最後判定的結果有些許差異,但判定出的權利金都比過去案例要低。對於任何被要求授權標準專利的公司而言,這兩項判決的理由都值得深究。
II.微軟vs.摩托羅拉(Microsoft Corp. vs. Motorol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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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羅拉堅持以最終產品(例如Xbox、個人電腦、電話)售價的2.25%對微軟收取權利金,微軟於是提告,指出摩托羅拉拒絕以合理無歧視之條件授權其有關H.264標準及IEEE 802.11標準的標準專利,違反了其與標準制定組織的協議。法院認定,摩托羅拉的開價必須是合理無歧視的,並由以下的原則爲起點,分析何謂合理無歧視的授權金費率:(1)授權金費率應有助於標準制定組織達成其標準廣被採用之目標;(2)授權金費率不應容許專利所有權人僅因專利被納入標準而強加高額權利金;(3)授權金費率應考量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的問題,也就是單一產品必須取得許多個專利授權;(4)授權金費率應使產出價值之技術的創造者獲得報酬;(5)該報酬應該是基於該項技術本身,而非基於專利被納入標準。
爲了找到各個技術標準的合理無歧視授權金費率,法院運用了Georgia-Pacific案所建立的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判定合理權利金的15項因素。法院並補充,談判中各方都應會知道微軟還會需要接受其他標準專利所有權人的授權。
就H.264標準而言,法院認爲摩托羅拉並非該技術之先驅,對該標準僅有部分貢獻,且未擁有該標準不可或缺的專利。法院也認定兩造提供的大多數授權協議都與本案情況非常不同而拒絕採納,但法院例外得考量了H.264標準專利之專利聯盟(patent pool)。此專利聯盟授權所有參與者所擁有的專利,參與者並根據其同意之公式分享授權權利金。
在法院看來,因爲專利聯盟會員會取得其他的利益,該聯盟的權利金費率應低於兩造自行協商的費率。微軟內部的一份備忘錄指出,微軟可以從此類專利聯盟中獲得3倍於權利金的利益,所以法院在此案中將H.264的專利聯盟權利金乘以3。根據該聯盟的權利金分配規則,摩托羅拉的標準專利本來會獲得的權利金費率爲每單項系統(如一臺Xbox主機)支付0.185美分。在調整爲3倍後,法院認定摩托羅拉的H.264標準專利組合可收取的合理無歧視權利金底線應該是每單項系統支付0.555美分。
法院也認定,當時該專利聯盟的創立者欲將權利金上限定爲每單項系統支付1.5美元。如果摩托羅拉爲該聯盟會員,則其可分得的權利金便會是每單項系統支付5.463美分,因此在乘以3倍之後,其可對微軟收取之權利金的上限便爲每單項系統支付16.389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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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摩托羅拉的802.11標準專利而言,法院則是以Via公司的授權聯盟爲主要考量。法院運用類似於其分析H.264標準專利聯盟的方法,計算出摩托羅拉若屬於該授權聯盟時可收取的費率爲每單項系統支付2.038美分,而在乘以3倍後,權利金就升高至6.114美分。
法院也考量了某一晶片製造商在接受802.11專利授權時所支付的權利金(每顆晶片3到4美分)。對於摩托羅拉的某些標準專利,有另一間公司支付了0.1%的權利金,即對於微軟來說,採用此費率等於每項微軟產品要支出20到40美分的權利金。然而,法院認爲摩托羅拉的標準專利並沒有這麼高的價值,此金額高出合理金額25倍,因而將費率調整爲每單項系統支付0.8到1.6美分之間。因此,這3項費率平均下來爲每單項系統支付3.471美分,摩托羅拉的802.11標準專利之合理無歧視權利金便爲每單項系統支付0.8至6.114美分。
依照其最初所提議的價格,原本摩托羅拉一年可收取近40億美元的權利金。但在法院做出判決後,其合理無歧視權利金大約一年56萬美元,差異接近80倍。此外,法院在後來的一項判決中認定,摩托羅拉未提供給微軟合理無歧視之權利金,已違反其對標準制定組織應盡之義務,而須給付給微軟損害賠償金。
III.關於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的專利訴訟:
Innovatio先前控告數家服務業(咖啡廳、飯店等),宣稱這些公司提供網路給顧客使用而侵害專利,隨後網路設備製造商反過來控告Innovatio,要求法院做出未侵權之宣告判決。訴訟當事人皆同意Innovatio的專利爲IEEE 802.11的標準專利,亦同意由法院先認定係爭專利之合理無歧視權利金費率,以幫助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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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視了前揭微軟一案中決定合理無差別待遇費率之方法後,將其總結爲以下3個步驟:1.考慮係爭專利對標準的重要性;2.考慮係爭專利對被控侵權產品的重要性;3.考慮類似專利所取得的授權金。
本案中,法院解釋其職責則在於決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不同於微軟案的法院只要訂出權利金的範圍,以便確認摩托羅拉提出的價格是否落入此範圍內。另一項差異在於,微軟案中的被授權人可以質疑某一特定專利是否爲實施標準所必要,但Innovatio案中則是由法院來作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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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案的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聚焦在權利金的計算基準。原告提議權利金基準是最終產品售價中,產品的Wi-Fi網路功能所佔百分比。製造商則主張權利金基準應該是Wi-Fi晶片的價格,但須扣除了與專利特徵無關的部分。法院最終選擇了以晶片價格的方案來決定權利金基準,因爲專利特徵在最終產品中所佔的比例並無可信賴的證據。
與微軟案法院不同的是,Innovatio案的法院認定Innovatio的全部專利都具備中度或高度的重要性。但與微軟案法院相同的是,Innovatio案的法院亦認爲兩造所提出的授權協議都不夠相關,也拒絕考量Via授權聯盟的費率,因爲Via聯盟中的專利重要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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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着計算晶片的平均價格,以及每顆晶片的平均利潤,並將此利潤乘上Innovatio擁有的標準專利(19項)相對於所有相關標準專利(300項)的比例,而所謂300項係指該標準所含3千項標準專利的前10%重要的專利。法院解釋,如此計算方式可以調整該比率,以便將某些特定專利的價值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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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法院認爲,若假設訴訟當事人在1997年時進行談判,兩造於當時應能預期晶片價格會隨着時間下跌,因而計算出晶片平均價格以及12.1%的平均利潤率,也就是每顆晶片利潤爲1.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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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引述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在電子專利中,前10%重要的專利佔了84%的價值,據此,因爲法院認爲Innovatio的專利系屬於前10%重要的專利,因此將1.8美元的利潤乘以84%,算出每顆晶片支付1.51美元。法院再將1.51美元乘以Innovatio標準專利相對於全部相關標準專利的19/300比例,認定Innovatio的標準專利得以收取的合理無歧視權利金應爲每項產品支付9.56美分。雖然這個金額高於摩托羅拉案的相應數字,但法院表示,此乃因比起摩托羅拉而言,Innovatio的專利在技術上的貢獻更爲重要。由於當時平均晶片價格爲14.85美元,因此Innovatio實際上的專利權利金費率是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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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結論:
此兩案凸顯的重點是,即使是法院認爲較強大的專利,法院認定的合理無歧視權利金仍舊比一般非標準專利來得低。因此,在談判標準專利的權利金時,被授權人可採取較強硬的談判立場,以取得有利的、無歧視的授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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